各单位:
根据国家《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即个人应承担的1%不再缴纳,学院应承担的2%继续缴纳)。经与社保缴纳单位协商,自2014年1月起实施此规定。
请各部门统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并填写“学院农村户口人员统计表”(见群共享)并加盖部门印章,并提供其个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单位将“学院农村户口人员统计表”及户口本复印件收齐后于11月13日前统一交到人事科406。
以后如果有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教职工,请务必及时上报人事科,由人事科办理失业保险农转非相关手续,如上报不及时造成教职工失业金不能正常享受等相关事宜,责任由其本人自负,与学院无关。
特此通知。
人事科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