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院字〔2014〕02号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管理,加强学院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推进学院人才队伍年轻化,提升学院各岗位年龄结构层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根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特对《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教职工聘任实施细则》文件进行修订。
按照新修订文件中教职工聘任年龄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2013年仍执行原最高聘任年龄规定,自2014年起,学院在原最高延聘年龄基础上逐年减少一岁,作为下年学院最高聘任年龄,直至达到新修订最高聘任年龄,并按照学期进行解聘。
特此通知。
附件: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教职工聘任实施细则
二○一四年一月六日
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教职工聘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独立学院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学院的人员聘任制度,维护学院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编制内所有全日制教职工。
第三条 聘任工作遵循按需设岗,以岗定编,择优录用,契约管理的指导思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各类工作人员学历要求:
专任教师:普通高等教育系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
管理人员: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者;
实验技术人员:国民教育系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
图书资料人员:国民教育系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
财会人员:国民教育系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
工程技术人员:国民教育系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且取得学士学位者;
工勤人员:国民教育系列高中及以上学历者;
原有工作人员中个别学历不符合,但工作业绩突出,能力较强,完全能够胜任其岗位职责者。
第五条 聘任工作的基础是:定岗位、定编制、定职责。
聘任工作的目标是按岗聘任,一专多能,一人多岗,使每一个被聘人员工作满负荷、高效率。
第六条 聘任工作的原则:双向选择,自愿平等。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核定编制:根据实际工作的性质、内容和职责范围,科学合理核定岗位编制。
二、拟聘岗位和任职资格公示:学院根据各单位的职能、岗位和编制情况,公布各聘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任职条件。
三、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聘任单位的主管领导提出应聘申请。
四、聘任权限:中层领导(包括系主任)、教师、各部门主管、秘书由学院进行聘任;一般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名或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的考核聘任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考核讨论后提出意见并征求主管院领导意见,聘任结果报人事部门并主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分类人员聘任要求:
(一)专任教师(含专业负责人)的聘任:
1、专任专业负责人的聘任。专任专业负责人由系主任提名,由教学部协同人事部门审查,报主管人事院领导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2、专任教师的聘任。在编制内由系主任或考核小组提名并征求主管院领导意见,报人事并主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如属首次聘任,应由人事、教学及相关系共同考核并组织试讲。按《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人员招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人员招聘办法)执行
(二)管理人员的聘任:
1、系主任和中层干部的聘任,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各单位主管、秘书由单位领导和主管人事的院领导商定后,学院考核,院长办公会审定。
3、一般管理干部(含学生辅导员)聘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考核小组提名,并征求主管院领导意见,报人事并主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若属首次聘任,按《人员招聘办法》执行。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实验、图书资料、财会、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考核小组提名并征求主管院领导意见,报人事并主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若属首次聘任,按《人员招聘办法》执行。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由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核定编制。编制内工勤人员的聘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考核小组提名并征求主管院领导意见,报人事并主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若属首次聘任,按《人员招聘办法》执行。非全日制用工的聘用,应由用人单位报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聘任按照劳务派遣公司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受聘人员经学院研究同意后,人事部门负责通知聘任结果。
第九条 聘任期限
所有全日制用工的教职工聘任期限相同,聘期为四年,按学期进行解除聘任。个别因某种项目而聘任的教职工以完成任务为期限。
凡新聘任人员按国家规定实习见习期。
第十条:聘任年龄
学院聘任教职工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者,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专任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学院工作需要,且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后,男女最高可延聘至68岁。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合同工人聘任年龄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执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学院原则上不再续聘。
凡在学院担任重大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前如达到最高聘任年限者,可适当延长至课题结束。
第三章 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所有受聘人员(专任与兼任)必须与学院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二条 聘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要变更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违反聘任合同的应承担法律规定和聘任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聘任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的类型与此同时期限;
2、工作岗位与工作内容;
3、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4、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5、教育与培训;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8、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9、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0、经济补偿与赔偿;
11、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聘任合同一式三份:院人事部门、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各执一份。聘任合同式样由学院统一制订。
第四章 续聘与考核
第十五条 聘任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
学院和教职工可根据双方意愿提前一个月办理续聘手续,签订新的上岗聘任合同。教职工在聘任期间,工作表现好,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单位可优先聘任。
第十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在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
1、本人申请不再应聘;
2、因缩编、工作任务调整等原因,工作不再需要;
3、经考核不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4、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工作者。
第五章 解 聘
第十七条 在聘任合同期间,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解聘:
1、学年考核不称职者。
2、其它违反聘任合同者。
3、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十八条 解聘程序。各系(部)提出,人事部门审查,院长批准。
第十九条 在聘任合同期间,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任单位不得解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未被聘用人员,应在一周之内到学院有关部门办理离院手续,人事部门即停发工资;部分人员离职时未结清所欠学院款项或未归还所占用学院任何设备和财产的,应在三十天内办结全部离职手续;逾期未办结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每日支付所欠款项或所占用财产价值千分之一的利息损失或折旧费用。
第六章 辞 聘
第二十一条 在聘任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人员(乙方)可以向学院(甲方)辞聘: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6、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辞职的。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如决定辞聘离开学院,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从批准辞聘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三条 辞聘程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审查,院长批准。办理完离院手续后延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院内流动,要按岗位需要、聘任程序,经同意后到人事部门办理院内调动手续。教职工调到新的岗位后,需变更原合同部分条款。
第二十五条 新聘任的教职工,在办理完报到手续并签订聘任合同后才能起薪和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请假和考勤按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聘任工作中各单位领导要加强法制观念,依法按聘任规则办事。对在聘任工作中不遵守聘任程序、不按聘任条件衡量、营私舞弊等违反学院规定的干部,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条款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