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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的温馨提示通知

    全体教职工:

    自2019年1月国家推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以来,至2019年5月学院现有167人通过手机APP填报了个人专项附加信息,选择通过学院予以扣除专项附加费,为加快落实税改红利专项附加政策的落实,人力资源部再一次温馨提示,若本人想通过学院代为扣缴专项附加费请及时通过手机APP填报本人相关信息,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来进行扣缴。

    专项附加扣除的几点温馨说明:

    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2019年1月1日开始,允许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2.在一个纳税自然年度内,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由单位按月代为扣缴或年底一次性扣缴,也可选择在税务申报大厅于年底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自行申报扣缴。由于现在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工资薪金累计预扣预缴法,所以无论哪种申报方式对个人年所得税的计算性质是一样的,不会因申报方式不同对个人年所得税产生影响。因个人专项附加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本人自愿选择申报方式,学院不作统一要求。

    3. 若本人存在有两个及以上工作单位的,建议本人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申报扣除;若本人月应税工资未达到5000元以上,也可免予申报填写专项附加信息。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专项附加扣除比例不允许变更。

    5.按照税法要求,公民应该对自己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单位只是代为扣缴。如果因为信息失实导致的税务风险,公民需要自行承担。

    6.兼职教师无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填报要求,课时费根据规定仍按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请各单位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政策宣传及传达工作,并将“通知回执”于2019年5月28日返回人力资源部204办公室(“通知回执”请在附件中下载)。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19年5月17日

    • 附件【通知回执.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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