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市社保发〔2018〕34号)文件内容,现收取各单位女教职工生育津贴申报材料,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待遇享受人员范围
参加西安市生育保险女职工在2018年1月1日后生育或流产休产假的。
二、生育津贴计算办法
以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一)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申领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挂账结算医疗费用后,系统自动完成生育津贴的申报登记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政策规定计发的生育津贴直接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定点医疗机构挂账业务系统升级前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二)社保经办临柜申领生育津贴
1.参保女职工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流产,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未实现生育医疗费用挂账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持以下资料至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申领生育津贴手续,经办机构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津贴经审核后一次性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
(1)《西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原件;
(3)住院病案首页(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医院盖章)、分娩记录(生育)、诊断证明需注明妊娠周数或提供出院小结(流产)、医疗(住院或门诊)费用清单(医院盖章);
(4)因公出差、派驻异地工作的由单位出具驻外证明(单位盖章)。
2.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女职工已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但未申领生育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持以下资料,至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单项申领手续。
(1)《西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住院病案首页(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分娩记录(生育)、诊断证明需注明妊娠周数或提供出院小结(流产)。
四、注意事项
1.请从2018年1月1日后生育或流产,且未申报生育津贴的女教职工在5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交至人力资源部。
2.从本通知后生育或流产的女教职工在申报生育津贴时,请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申领生育津贴”在住院医院进行申报。
3.未尽事宜请联系人力资源部姚石,电话:8560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