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2015〕19号文件《关于建立完善高等学校教师申诉制度的通知》精神,经2016年1月14日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订《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学院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院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正确行使管理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陕西省《关于建立完善高等学校教师申诉制度的通知》〔2015〕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申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院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指与学院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院及其相关部门。
第四条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院成立“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学院领导、党委工作部、法律顾问办公室、院工会、教务科研部、人力资源部及教职工代表(2人)组成,设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由学院领导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同志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工会推荐。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及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发文公布。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申诉范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院及其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下同)决定持有异议的,如教职工对其本人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岗位晋升、年度考核、合同签订、待遇及奖惩有异议;
(二)认为学院及其相关部门在各类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损害其合法权益,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如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等有异议;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九条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院及其相关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复印件)或其他证据、证人材料。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本人签名、申诉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1名院内教职工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复查,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申请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同时告知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四条 对于予以受理的申诉事项,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启动教职工申诉处理程序,并在受理教职工申诉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延长,但延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决定受理教职工申诉之后,应当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并向被申诉人送达《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教职工申诉答辩通知书》,同时将申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副本一并送达。
第十六条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教职工申诉答辩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对申诉申请书所提内容答辩的《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答辩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对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事项,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议。书面审查方式审议意见未获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或者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方式进行审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议对申诉进行审议。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议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申诉人的申请书、被申请人的《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答辩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各位委员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原处理决定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三)原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理决定是否恰当;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审查的委员应在申诉处理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书面审查。
第十九条采取听证会议方式进行申诉审议的,需申诉人、被申诉人代表和三分之二以上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申诉人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申诉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不能委托代理出席。
第二十条听证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担任。听证会议应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实到会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数要求;
(二)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和听证程序;
(三)主持人询问申辩双方有无需要对到会的委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如有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诉人陈述;
(五)被申诉人代表答辩;
(六)申诉双方补充陈述和质证;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就有关申诉问题进行询问;
(八)申诉双方进行辩论;
(九)申辩双方做最后陈述;
(十)记录人对听证过程进行全程录音;
(十一)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二十一条在听证结束后,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委员对申诉案件进行评议,评议申诉案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与申诉双方有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若因回避出现申请处理委员会委员无法达到可以通过表决的法定人数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推荐适当人选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补任临时委员,补任的临时委员替补回避的委员行使职权,在该回避的事项申诉办结时,补任的临时委员的职权同时终止。
申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议的,按放弃申诉申请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四条申诉人申诉处理期间,应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中止复查工作。
第六章 申诉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议情况,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诉处理决定书: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做出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五)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二十九条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
(一)申诉人本人签收;
(二)申诉人书面委托代理人签收;
(三)按申诉人申请书的通讯地址以挂号信函形式邮寄,以挂号信函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条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教职工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对于申诉委员会作出退回、撤销原申诉处理决定的,被申诉人应重新研究再作出处理决定,但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加重申诉人的处罚。被申诉人经重新研究后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按有关程序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将学院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