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院字〔2013〕16号
各单位:
为了贯彻《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及《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加强辅导员队伍培养,提高辅导员教育教学水平,保证学院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辅导员兼任教学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辅导员兼任教学工作暂行规定
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
2013年5月3日
附件
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辅导员兼任教学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及《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加强辅导员队伍培养,提高辅导员教育教学水平,保证学院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辅导员兼任教学工作暂行规定》:
一、资格要求
1.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任课课程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硕士学位及以上者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年以上,其他学历者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二年以上;
4.本职工作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确有余力承担教学工作。
二、申请程序
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及学生工作部同意,报人事科备案。初次从事课堂教学的,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试讲考核,试讲考核通过方可从事教学工作。
三、其他相关规定
1.辅导员主要承担由教学部认定的教学体系内有关课程,如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军事理论、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的教学任务,一般不得承担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有相关教学经验的优先考虑;
2.学期承担课程教学时数不得超过60课时;
3.辅导员承担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的,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4人;
4.任课期间应遵守学院教学基本规范及相关教学管理规定;
5.若教学效果差或违反教学基本规范及教学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教学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由所在系或教学部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停止其教学工作。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