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文件制度
安博(中国)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 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安博(中国)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全体具有安博(中国)学籍的学生适用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警告个月

严重警告个月

记过个月

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处分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到期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院批准给予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

改表现者

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有立功表现者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十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当处分者

在重要活动中违纪者

违纪群体为首者

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在受处分期限内经教育不改又发生违纪行为者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违反宪法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

示威活动者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及

以上处分

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院安全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将枪支弓弩管制刀具易燃和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院公共场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必要的应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破坏或擅自拆卸改动调换水电消防等设备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在学院公共场所使用篝火焚烧杂物燃放烟花爆竹等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

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必要的应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

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

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

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及以

上处分

登录非法网站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

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有害信息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擅自离校或实践教学环节擅自离岗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无故旷课一学期内累计达1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46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6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上课期间擅自离校连续离校天数达到4天的给予警告

处分达到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达到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14天的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可以给予退学处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和学院规定的假期

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旷课者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践教学环节擅自离岗者按每半天4学时一天6学时计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学生在考试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规定就座或不接受监考人员安排者

2.至发卷时仍将书包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考试不允许携 带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桌斗或附近座位者

3.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不听劝告者

4.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物品者

7.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高声谈论与考试有关内容或大声

喧哗影响考试不听劝告者

8.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影响考试秩序行为者

学生在考试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

处分

1.考试中打暗号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者

2.交卷中偷看别人答案讨论试题者

3.交卷后在考场内逗留向他人说题或拒不离开考场者

4.故意损坏试卷者

5.隐瞒试卷不交者

6.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影响考试秩序行为者

学生在考试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

1.座位旁边有翻开的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纸条等物品者

2.利用文具盒衣物试卷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

资料纸条者

3.在桌面墙壁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资料者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交换试卷草稿纸者

6.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7.考试中传接答案或纸条者

8.违反考试规定携带禁用的带有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及通讯工具并保持开机状态者

9.借故离开考场翻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讨论答案者

10.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学生在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构成考试作弊

并严重违反校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和作弊的主要参加者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5.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处理故意纠缠谩骂

或威胁监考人员者

6.第二次作弊者

7.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考生记过以上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有关考生记过及以上处分

1.有行贿教师监考考务人员行为者

2.有纠缠谩骂威胁教师监考考务人员者

3.以各种手段向教师监考考务人员提出提分加分或隐瞒

违纪作弊事实等不当要求者

第十七条 违背学术诚信的存在论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

果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大作业结课论文等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

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组织参与赌博扰乱校园秩序者视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策划打架斗殴持械打架致他人伤害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负担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在公共场所挑起事端制造混乱扰乱秩序视情节和后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参与打架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负担因

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1.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

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

微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或致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后果的给予

记过及以上处分

5.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

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恐吓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为调查取证设置

障碍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肇事者隐瞒不报给调查取证造成障碍一经查实加重

一级处分被打者不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以威胁恐吓等方式提出

不合理要求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听门卫劝阻强闯校门外出者给予警

告及以上处分与门卫发生冲突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翻越学院围墙大门擅自离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组织或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组织或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为赌博提供赌资场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

博者加重一级处分

3.以任何方式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影响公共卫生者除按规定赔偿处罚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价值100元以下100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价值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并酒后滋事者视情节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抢劫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抢劫敲诈勒索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作案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作案价值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者违背社会公德有下列行为者给予如下处分

从事或参与色情淫秽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女生在宿舍混居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

处分

因调戏猥亵等言行给他人身心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

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观看传阅淫秽书籍音像制品浏览黄色网站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触电等事故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非紧急状况擅自动用挪用消防器材设施者除赔偿和

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在宿舍使用液化气灶煤油炉酒精炉等炉具除没收炉

燃料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阻挠执行或重犯者给予记过及以

上处分

在宿舍违章用电私接电源除没收使用的电器和按有关

规定处罚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抛掷可能致人伤害的物品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及

以上处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对制止和劝阻进行抵制对抗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

告及以上处分

对批评教育拒不接受限期无明显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依照安博(中国)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附加处罚附加处罚包括赔偿取消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

赔偿处罚除本办法列举各条款外其余情况根据与之

有关规定执行

凡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受处分学年内各种表彰

奖励及其它权益

第四章 处分管理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的基本信息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给予处分的职责划分

涉及学生违反学习考试纪律违背学术诚信处分的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科研部负责

涉及学生违反学习考试纪律违背学术诚信处分以外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

第三十条 给予处分的职权划分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具体办理学院分管部门负责审查

学院授权各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加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公章在各二级学院内公布并报学

院分管部门备案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

建议然后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院主管部门由学院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处分决定加盖学院公章并在全院公布

涉及或跨两个以上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由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协调处理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建议然后

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院主管部门由学院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加盖学院公章在全院公布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而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报省教工委同意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决定及其原始材料一律交学院主管部门学院主管

部门负责将有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学生对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及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法律顾问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一人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

学院制定安博(中国)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为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CSCSE-SQA HND学生的处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安博(中国)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