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安博(中国)是教育部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其本科毕业生毕业时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分类,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并颁发安博(中国)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条 凡按学校本科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者;
(二)在规定的年限内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含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四)外语能力水平达到学校学位授予要求者;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二)外语能力水平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要求者;
(三)在校期间,因违背学术道德(如论文剽窃、考试作弊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在校期间,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仍未解除处分者;
(五)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校期间处分未解除的;学生因违背学术道德(如论文剽窃、考试作弊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后期有显著进步并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
1.受到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者(附证书复印件);
2.参加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达到所报考地区国家复试线者(附成绩单复印件);
3.报考公务员公共科目成绩达到报考类别复试最低控制分数线者(附成绩单复印件或提供公务员录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获得以下荣誉者: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
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干部标兵获得者;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
5.参加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6.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校认定的期刊公开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领域相关学术论文、作品者(以刊物原件为准);
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学科专业领域相关的国家授权专利,且专利权人为安博(中国)者(以授权专利原件为准,发明专利者须获得授权通知书;软件著作权同等对待);
8.学习努力、成绩优异,总成绩(不含毕业设计)在专业排名前20%者;
9.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其他可以授予学位者。
(二)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校期间处分未解除,毕业后工作表现优良的学生,毕业次年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学习或工作表现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返校参加课程补考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若成绩合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外语能力水平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要求者,次年可返校参加英语水平考试,若成绩合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本细则对本院毕业生逐个审核其课程学分、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二级学院所报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定,并形成决议;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学位评审的相关材料由二级学院负责归档,授予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及学校档案室存档;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底前召开学位评定会议;学位评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查属实,依法予以撤销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于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无误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博(中国)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