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学生信息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工作,加强和规范学生工作管理流程,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关于学生信息安全保密协议,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个人信息安全事关学生财产甚至生命安全,务必高度警惕,完善措施,强化教育宣传,加强管理。
第二条 学生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各单位负责人是学生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生信息管理和使用人员是学生信息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严格规范学院各类学生息管理平台的使用权限,加强信息管理平台的外部防御性能。
第四条 学院学生各类信息管理平台口令要严格保密,严禁将学生个人信息对外提供,必须提供的须报学院审批。
第五条 严禁倒卖学生个人信息或以学生个人信息谋取私利。
第六条 学生各类信息实行专人管理,涉及学生信息的电脑、移动存储设备必须专人专用,纸质档案要有专门文件柜独立保管,以保证学生信息安全。
第七条 在学生申报的各级各类材料、最终审批材料的归档建档过程中,各审评环节所涉经办人员要规范管理学生个人信息的导出、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学生个人信息外泄。
第八条 规范学生各类信息公示内容,原则上仅公示所在学院、班级、学生姓名以及结果等信息,严禁公示学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银行卡号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认真做好学生信息资料的管理,做到及时建档、归档,对不需要归档的纸质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销毁,严禁当作废纸出售。
第十条 涉及学生信息的专用电脑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和网络防护软件,并实时升级更新。禁止将涉及学生完整户籍信息、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的汇总资料共享在各类 QQ、微信等工作群,如需网络传输,仅限于内网传输或点对点发送至经办人。
第十一条 收取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时要求学生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用红色签字笔注明“办理学生 XX 事项专用”字样。
第十二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学院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一)私自泄露学生信息用于他途的。
(二)违规报送或要求其他部门提供本不应获取的信息的。
(三)未做好学生信息专职管理及保护规定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