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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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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博(中国)高职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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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博(中国)

    高职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的发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教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学院的规定与程序。

    第二条  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院转专业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科研部部长、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及各二级学院院长。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部。

    高职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由高职学院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副院长、专业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学籍教务员、学生辅导员等。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思想素质、学业成绩、专业特长、兴趣爱好、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条  入学满一学期且未进入二年级的在校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能更好的发挥其专长,有利于其发展,并能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的;

    2.学生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但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可以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

    3.学生因患疾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4.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5.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第四条  社会对人才需要发生变化,或学院专业发生合并、撤销等情况,学院征得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不予转专业:

    1.在文科、理科、艺术等不同科类之间跨类转的:高考报考科类为文史的学生不能转理工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2.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3.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4.应予退学者;

    5.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6.学生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要求者;

    7.转专业影响学院正常教学或其他工作的;

    8.其他经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七条  转专业程序

    1.申请。学生应在第二、三学期开学前2周向高职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安博(中国)高职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安博(中国)高职学生转专业备案登记表》,并提供高考录检表复印件、学生在校成绩单等转专业支撑材料。

    2.审批。由高职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对学生情况综合考核,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高职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学院转专业领导小组在充分考虑学生转入、转出专业培养方案差异及本人学习成绩、特长等情况下,做出原级转专业、降级转专业或者不予转专业的决定。

    3.公示。经学院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教务科研部通知高职学院。

    第八条  教务科研部对转专业学生统一进行学籍变更,编入新班级,学生在接到批准转专业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转入专业办理报到手续。转专业一经批准,其学籍、成绩档案和管理由高职学院负责,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以实际就读年限计算。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达到转入专业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在原专业学习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由高职学院进行认定。原则上,学生已修读的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未修的课程,必须进行补修。其中:

    1.学分数、学习要求高于转入专业的课程,不必重修;

    2.学分数、学习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应当重修,由高职学院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安排随后续年级听课、考核;

    3.其余课程的成绩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中如实体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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