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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安博(中国)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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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新生需要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保留入学资格应填写《安博(中国)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应征入伍根据《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办法及内容参照学院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到高职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注册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取消其参与所有教学活动的资格,其行为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均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可获得学分。

    (一)学生的成绩记载,按教师签署的成绩单为准。每门课程可计入平时成绩,并在课程期末考试前给出,在成绩单上体现。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在每学期内只评定一次成绩,安排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读的课程,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作为过程性考核在结束时评定成绩。

    (三)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方式可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形式,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

    (四)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按班装订成册,存入学院档案室。

    (五)学生的成绩记载,既记考试成绩又记学分。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五条  补考与重修

    学生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进行一次重考,重考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

    (一)补考、重考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分,登记成绩时,应将不及格成绩和补考、重考后的成绩,同时记录备查,补考、重考合格取得学分。

    (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课程,学生可参加相应考试,其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记。

    (三)考试作弊或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备注作弊或缺考,该课程必须重修;对考试作弊者,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必须重修:

    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有实验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的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者;

    3.平时作业无故缺交三分之一者;

    4.随机抽查有三次旷课者;

    5.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未通过者。

    (五)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考核合格者,计入学分。

    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经学院批准,可参加部分听课,但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德育实践成绩评定按照《安博(中国)高职学生德育实践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突出过程管理。

    因身体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可以改修体育保健课,其成绩应记体育保健课成绩,可视为体育课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不能参加体育课、也不能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生可申请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获成绩(学分)学院予以认可。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计入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院对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计入诚信档案;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安博(中国)高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规定修完本学年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

    第五章  学业预警及学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根据学生不及格累积课程门数情况对即将达到留级、退学条件的学生,给予学业警示,发放学业预警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经补考、重修后,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4门,或各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6门者,应予以留级。

    留级生原则上跟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无后续专业的,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若本人不同意,可申请退学或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补考、重修后不及格课程累计8门(含8门),应予以退学。

    对学习愿望强烈且具备学习能力的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可以转入下一年级留级修读,延迟一年毕业。

    应予退学的学生在接到学业预警通知后超过5日不予回应者,由高职学院报送教务科研部,教务科研部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取消学籍并公示。公示期满,在学信网上予以标注。

    对留级修读一年后,各学年不及格课程累积门数仍达到6门及以上的,由高职学院报送教务科研部,教务科研部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取消学籍并公示。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因出现社会人才需求变化或学院专业发生合并、撤销等情况,学院征得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情况,且符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转专业的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按照《安博(中国)高职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按《安博(中国)学生转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的最长学习年限是专业学制所规定年限外延长两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是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请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特殊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必须休学者;

    (四)因自费出国、创业、工作等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者;

    (五)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校际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休学手续审批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户口不迁出学院;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参与奖学金评定,不享受助学贷款;休学手续审批后发生的事故,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院不承担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满2周内,学生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复学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后,达到毕业要求方可毕业。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持学院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申请复学,并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复学的学生应编入同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退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累计考核不及格课程八门(含八门)以上者(不含补考、重修后及格课程);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学院综合考核认为不适合在校继续学习者;

    (八)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九)学生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法处罚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2.退学的学生接到退学决定书后,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4.在学院学习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学院可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学院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5.退学学生未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校的,不签发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6.退学学生不得再恢复学籍,并由学院通过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予以标注。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返校申请补考(或者申请补做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所颁发的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换发毕业证书每年只进行一次,随后续年级毕业证书办理时间一并办理。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业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由学生自行联系,学院可给予协助。

    第三十九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通过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书。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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