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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安博(中国)高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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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全体具有安博(中国)学籍的高职学生适用。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高职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9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由高职学院负责考察。处分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到期者经本人申请,高职学院审核,学院批准,给予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十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二)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当处分者;

    (四)在重要活动中违纪者;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七)在受处分期限内,经教育不改又发生违纪行为者;

    (八)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院安全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将枪支、弓弩、管制刀具、易燃和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院公共场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必要的应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破坏或擅自拆卸、改动、调换水电、消防等设备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院公共场所使用篝火、焚烧杂物、燃放烟花爆竹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必要的应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登录非法网站,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擅自离校或实践教学环节擅自离岗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故旷课,一学期内累计达1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46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6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上课期间擅自离校,连续离校天数达到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14天的,按照高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可以给予退学处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和学院规定的假期。

    (三)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旷课者,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践教学环节擅自离岗者,若为以周为单位安排的实践教学,则按每天4学时计,否则按每半天4学时、一天6学时计。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规定就座或不接受监考人员安排者;

    2.至发卷时仍将书包、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考试不允许携带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桌斗或附近座位者;

    3.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不听劝告者;

    4.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物品者;

    7.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高声谈论与考试有关内容,或大声喧哗影响考试,不听劝告者;

    8.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影响考试秩序行为者。

    (二)学生在考试(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考试中,打暗号、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者;

    2.交卷中,偷看别人答案、讨论试题者;

    3.交卷后,在考场内逗留向他人说题或拒不离开考场者;

    4.故意损坏试卷者;

    5.隐瞒试卷不交者;

    6.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影响考试秩序行为者。

    (三)学生在考试(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座位旁边有翻开的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纸条等物品者;

    2.利用文具盒、衣物、试卷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纸条者;

    3.在桌面、墙壁、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资料者;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交换试卷、草稿纸者;

    6.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7.考试中传接答案或纸条者;

    8.违反考试规定,携带禁用的带有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并保持开机状态者;

    9.借故离开考场,翻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讨论答案者;

    10.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四)学生在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构成考试作弊并严重违反校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和作弊的主要参加者;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5.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处理,故意纠缠、谩骂或威胁监考人员者;

    6.第二次作弊者;

    7.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五)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考生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有关考生记过及以上处分:

    1.有行贿教师、监考、考务人员行为者;

    2.有纠缠、谩骂、威胁教师、监考、考务人员者;

    3.以各种手段向教师、监考、考务人员提出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等不当要求者。

    第十七条  违背学术诚信的,存在论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大作业、结课论文等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组织参与赌博、扰乱校园秩序者,视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打架斗殴、持械打架,致他人伤害,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负担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在公共场所挑起事端、制造混乱、扰乱秩序,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打架,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负担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1.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或致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恐吓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为调查取证设置障碍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肇事者隐瞒不报,给调查取证造成障碍,一经查实,加重一级处分;被打者不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以威胁、恐吓等方式,提出不合理要求,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听门卫劝阻,强闯校门外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与门卫发生冲突,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翻越学院围墙、大门擅自离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组织或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组织或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为赌博提供赌资、场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加重一级处分;

    3.以任何方式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影响公共卫生者,除按规定赔偿、处罚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价值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价值较大,造成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并酒后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抢劫、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抢劫、敲诈、勒索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作案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作案价值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者,违背社会公德,有下列行为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从事或参与色情、淫秽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男、女生在宿舍混居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因调戏、猥亵等言行,给他人身心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观看、传阅淫秽书籍、音像制品,浏览黄色网站,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触电等事故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非紧急状况擅自动用、挪用消防器材、设施者,除赔偿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使用液化气灶、煤油炉、酒精炉等炉具,除没收炉具、燃料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阻挠执行或重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违章用电,私接电源,除没收使用的电器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抛掷可能致人伤害的物品,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制止和劝阻进行抵制、对抗,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批评教育拒不接受,限期无明显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依照《安博(中国)高职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附加处罚。附加处罚包括赔偿,取消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

    (一)“赔偿”处罚除本办法列举各条款外,其余情况根据与之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受处分学年内各种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

    第四章  处分管理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给予处分的职责划分:

    (一)涉及学生违反学习、考试纪律、违背学术诚信处分的,由高职学院、教务科研部负责;

    (二)涉及学生违反学习、考试纪律、违背学术诚信处分以外的,由高职学院、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

    第三十条  给予处分的职权划分:

    (一)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高职学院及相关部门具体办理,学院分管部门负责审查;

    (二)学院授权高职学院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高职学院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加盖高职学院公章在院内公布,并报学院分管部门备案;

    (三)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高职学院提出建议,然后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院主管部门,由学院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处分决定加盖学院公章,并在全院公布;

    (四)涉及或跨两个以上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由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协调处理;

    (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高职学院提出建议,然后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院主管部门,由学院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加盖学院公章,在全院公布,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而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报省教工委同意、省教育厅备案;

    (六)处分决定及其原始材料一律交学院主管部门,学院主管部门负责将有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学生对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及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法律顾问、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一人,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学院制定《安博(中国)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为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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