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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安博(中国)高职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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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平安和谐的学生公寓环境和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学生生活园区文化氛围,依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博(中国)学生公寓住宿的全体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和学院育人的重要场所。要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指导思想,以“强化管理、预防为主”为基本原则,共同维护学生宿舍文明安全的长效机制,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院按照“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安排学生入住,凡住宿学生每年须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并办理住宿手续。

    第五条  在院学生原则上必须住院,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须持手续单,到后勤安保部物业科办理退宿手续。学生住宿期间不得私自调换宿舍,确需调换,应按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公寓作息时间,每天早6:00开门,晚23:00关门。学生有需要晚归必须事先向高职学院申请,批准后,向值班人员说明事由,在值班室登记,入公寓时须提交审批单,出示有效证件,待验明身份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晚休时间需外出的学生(如看急诊等),必须报告辅导员,由辅导员通知公寓值班员,登记后方可外出。

    第七条  后勤安保部每周把晚归登记表汇总后交至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对于不遵守公寓有关管理规定,无正常理由晚归或夜不归宿的住宿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于无正常理由晚归的处理规定:累计一学期三次以下者,给予高职学院内批评教育;累计一学期三次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累计一学期四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一学期四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于无正常理由夜不归宿的处理规定:累计一学期一次者,给予高职学院内批评教育;累计一学期两次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累计一学期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一学期三次以上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公寓严禁留宿他人,严禁异性学生进入,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院察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家长、非住宿学生不得随意进入公寓楼。如有特殊情况,应持本人有效证件由被来访学生确认后,在公寓值班室登记,带领进入。离开时由值班员注明时间(必须在23:00以前离开公寓)。外来单位人员进入公寓时,应持学院负责部门介绍信,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离开时由值班员注明时间。

    第十条  严禁携带有毒物品与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宿舍,严禁将违法犯罪人员带入宿舍,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或公寓区酗酒、聚众闹事、打麻将、参与或聚众赌博、吸毒、传播、复制、叛卖非法出版物,不得进行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违者按《安博(中国)高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网络等,应遵守《安博(中国)学生宿舍网络管理办法》,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个人钱财、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防止可疑人员进入公寓破坏和盗窃;个人有效证件不要外借,不要购买陌生人推销的商品,以免上当受骗。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乱接电源、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电磁炉等大功率用电器,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禁品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要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做好楼内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应急处理准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值班室等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养成离开宿舍时关闭水电开关的习惯。

    第十七条  学生携带大件或贵重物品(如电脑)离开公寓时,应主动接受公寓值班员查验登记,开具出门证后方可离开。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因人为原因损坏公物者,应按照《公寓物品损坏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引起法律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公寓楼道内大声喧哗,打闹或进行剧烈的体育运动,或从事影响别人正常学习、休息的活动者;

    (二)随地吐痰、倒水、丢果皮、纸屑等,以及在公寓区抽烟者;

    (三)乱抛果皮,纸屑等杂物和在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者;

    (四)从窗口向外泼水、倒垃圾、扔杂物者;

    (五)擅自在公寓内或公寓区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擅自搬挪、拆卸公寓内或公寓区域的各种公共设施者;

    (七)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私拉电线,乱接插座者;

    (八)将各种酒类带入学生公寓,以及酗酒者;

    (九)在公寓使用明火或焚烧纸屑等物品的,熄灯后使用蜡烛照明者;

    (十)未经允许,私自拆除和另加门锁者;

    (十一)对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态度不好并恶语伤人、伙同他人起哄或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不听劝告者;

    (十二)将垃圾倾倒或长时间滞留在楼道内者;

    (十三)其它违反国家、学院有关住宿管理规定者。

    第十九条  毕业生离院应办理离院手续,应将宿舍内公共物品清点完毕后,按照毕业生公寓退宿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毕业生办理离院手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所有物品带走,腾空房间,柜橱。否则,公寓管理部门将统一组织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遗留物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离院手续:

    (一)未交清住宿费用;

    (二)未结清水电费用;

    (三)不按时交宿舍房间钥匙;

    (四)公寓内公共物品有损坏,不按规定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应文明离院,不得出现乱扔物品、砸损公共设施等行为,违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后勤安保部要做好学生的违规违纪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报高职学院和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五章  公寓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公共部分卫生由保洁员每天进行保洁,并定期进行消毒。各宿舍内卫生由宿舍成员轮流值日,由宿舍长督促检查。严禁在走廊和大厅存放任何物品,以及自行车。垃圾一律倒在一楼垃圾桶内,不得堆放在门口、走廊。

    住宿学生应自觉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和学生会等组织的安全、卫生检查。并作为学习型文明宿舍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每个宿舍由宿舍成员推选舍长1人,舍长负责安排轮流值日。值日生要按要求打扫卫生,并把垃圾装袋放到公寓楼外垃圾堆放处,不得在楼道内堆放垃圾。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勤整床铺,勤洗、晾晒被褥,做到不在阳台、桌上桌下堆放杂物,不乱挂、乱放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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